国企改革与立法同行
重华
国企改革绕不过顶层设计,而顶层设计需要有法律支撑。在国资改革领域,如何依照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精神从法治上推进改革将成为需要解决的新课题。
《企业国有资产法》(下称《国资法》)2009年施行,第一次明确划定企业国有资产即经营性国有资产,被定义为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这意味着包括金融企业在内的各类国有资产的监管都能够有法可依。
但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张春晓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法律很多条文对国企改革的指导性没有完全体现,法律所应起到的平台和托底作用没有凸显。既然三中全会已经明确从管资本为主而不是以往的管资产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党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风向标启动后,建议尽快给出国有资本监管在《国资法》下的细化解读,在细化的过程中补充修订完善成为监管国有资本的法律,这项工作应该摆上议事日程。
据本报记者观察,在当前的国资改革进程中,至少有四个问题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首先,从管资产到管资本,管理对象的变化需要得到法律的解释。怎么管、谁来管、管什么可以在现有《国资法》中进一步解读。
其次,在国有资本的适用范围上,需要法律环节的进一步明确。《国资法》针对的是经营性国有资产,但现在国企改革采用了“一盘棋”的思路,中央的调研中已经涉及文化类国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负责人此前还称,中央将成立自然资源统一管理机构,这可能涉及到资源类国资的管理。随着国资改革的范围扩大,国资法的适用范围也需要进一步扩展。
再次,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那么国资监管机构同企业的关系所出现的新特点也需要法律明确。三中全会提出,要设立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但这些公司同国资监管部门是什么关系,国资监管部门同政府的关系又会呈现哪些新特点,到底是三层架构,还是两层架构,还是两者并存,可能需要在法律的基础上探讨。
第四,三中全会提出,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作出更大贡献。但企业的功能往往是动态调整的,能否在法律上界定清划分国企功能的方式,从程序上明确国企功能调整的过程,可以研究。
第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地位需要在法律中进一步确立。三中全会提出,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那么在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动态调整机制以及具体用途上,法律也可以进一步解释。
第六,三中全会启动了新一轮国企改革进程,但改革中如何界定国有资产损失,出现国有资产损失如何处置,都需要新的法律解释。否则,改革的执行者囿于没有法律的边界,难以有勇气推动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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